4.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20 m×20 m或 24 m ×16 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60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4.4.2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2条的规定。
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 25 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25 m。
4.4.4防雷装置的接地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4.4.5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当建筑物为多层建筑,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有钢筋且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5 条第2款、第3款、第6款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5 m深,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4.4.5)
2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 4.4.5的规定确定。
表 4.4.5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 (m) | 扁钢(mm) | 圆钢,根数 ×直径 (mm) |
≥60 | — | 1×φ10 |
40~60 | 4×20 | 2×φ8 |
<40 | 钢材表面积总和≥ 1.89 ㎡ |
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选用扁钢;
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倍;
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4.4.6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 50 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 3000Ωm时,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30Ω,但对本规范 3.0.4条第2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大于 10Ω时,可不按本条 1款敷设接地体:
1、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 5 m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 (4.2.4-1)计算;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 (4.2.4-2)计算。
2、在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 79 m2时,可不补加接地体。
3、在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 6 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 6 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5 m深,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 0.37 m2。
4.4.7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本规范第 4.3.8条第1~5款的规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Sa3≥0.04kclx (4.4.7)
2、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
3、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 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1.0kA。
4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 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 50A。
5、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条第13款和第14款的规定,当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雷电流应取等于100kA。
4.4.8 高度超过 60 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60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 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 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
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4.9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接闪杆或接闪环
保护。多支接闪杆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保护时,应在烟囱口
装设环形接闪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 0.5 m的接闪杆。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
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的规定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 40 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 40 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或焊接连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4.5其他防雷措施
4.5.1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部分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 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4.5.2当一座建筑物中仅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雷建筑物部分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2、当防雷建筑物部分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当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本规范第 4.5.1条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4.5.3 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外的 2区爆炸危险场所可不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4.5.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 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 2.5 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5.5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当其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5时,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 100 m。
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4.5.6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 3 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 kΩm,或敷设5 cm厚沥青层或 15 cm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 2 .7 m以下的导体用耐 1 .2/50μs冲击电压 100 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 3 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4)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2)引下线 3 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 kΩm。或敷设5 cm厚沥青层或 15 cm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
4)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 3 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 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 0.3 m。
2) 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 1.0 m2。
3) 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 2.0 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 0.5 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5防雷装置
5.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
5.1.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 5.1.1的规定。
表 5.1.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材料 | 使用于大气中 | 使用于地中 | 使用于混凝土中 | 耐腐蚀情况 | ||
在下列环境 中能耐腐蚀 | 在下列环境中增加腐蚀 | 与下列材料接触形成直流电耦合可能受到 严重腐蚀 | ||||
铜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有镀层的绞线,铜管 | 单根导体,有镀层的绞线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有机材料 | — |
热镀锌钢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钢管 | 单根导体,绞线 | 敷设于大气、混凝土和无腐蚀性的一般土壤中受到的腐蚀是可接受的 | 高氯化物含量 | 铜 |
电镀铜钢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 — |
不锈钢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绞线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高氯化物含量 | — |
铝 | 单根导体,绞线 | 不适合 | 不适合 | 在含有低浓度硫和氯化物的大气中良好 | 碱性溶液 | 铜 |
铅 | 有镀铅层的单根导体 | 禁止 | 不适合 | 在含有高浓度硫酸化合物的大气中良好 | — | 铜不锈钢 |
注:1、敷设于粘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2、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宜延伸进入土壤中;
3、不得在地中采用铅。
5.1.2 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5.1.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Ⅰ级分类试验或 D1类电涌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尚应按下式计算:
Smin≥Iimp/8 (5.1.2)
式中:Smin—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 (mm2);
Iimp—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 (kA)。
表 5.1.2 防雷装置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
等电位连接部件 | 材料 | 截面 (mm2) | ||
等电位连接带(铜、外表面镀铜的刚或热镀锌钢) | Cu(铜 )、Fe(铁 ) | 50 | ||
从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装置或 各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连接导体 | Cu(铜 ) | 16 | ||
Al(铝 ) | 25 | |||
Fe(铁 ) | 50 | |||
从屋内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体 | Cu(铜 ) | 6 | ||
Al(铝 ) | 10 | |||
Fe(铁 ) | 16 | |||
连接电涌 保护器的导体 | 电气系统 | 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Cu(铜 ) | 6 |
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2.5 | |||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1.5 | |||
电子系统 | D1类电涌保护器 | 1.2 | ||
其他类的电涌保护器 (连接导体的截面可小于 1.2mm2 ) | 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
5.2接闪器
5.2.1接闪器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表 5.2.1接闪线(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与最小截面
材料 | 结构 | 最小截面(mm2) | 备注⑩ |
铜,镀锡铜① | 单根扁铜 | 50 | 厚度 2 mm |
单根圆铜⑦ | 50 | 直径 8 mm | |
铜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单根圆铜③④ | 176 | 直径 15 mm | |
铝 | 单根扁铝 | 70 | 厚度3mm |
单根圆铝 | 50 | 直径8mm | |
铝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铝合金 | 单根扁形导体 | 50 | 厚度 2.5mm |
单根圆形导体③ | 50 | 直径8mm |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单根圆形导体 | 176 | 直径 15 mm | |
外表面镀铜的 单根圆形导体 | 50 | 直径8mm,径向镀铜厚度至少 70μm,铜纯度99.9% | |
热浸镀 锌钢② | 单根扁钢 | 50 | 厚度 2.5mm |
单根圆钢⑨ | 50 | 直径8mm |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单根圆钢③④ | 176 | 直径 15 mm | |
不锈钢⑤ | 单根扁钢⑥ | 50⑧ | 厚度 2mm |
单根圆钢⑥ | 50⑧ | 直径8mm | |
绞线 | 7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单根圆钢③④ | 176 | 直径 15 mm | |
外表面镀 铜的钢 | 单根圆钢(直径8mm) | 50 | 镀铜厚度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单根扁钢(厚2.5mm) |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 1μm;
②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22.7g/m2、扁钢至少32.4g/m2;
③仅应用于接闪杆。当应用于机械应力没达到临界值之处,可采用直径10 mm、最长1 m的接闪杆,并增加固定;
④仅应用于入地之处;
⑤不锈钢中,铬的含量等于或大于 16 %,镍的含量等于或大于 8 %,碳的含量等于或小于 0 .08%;
⑥对埋于混凝土中以及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的不锈钢,其最小尺寸宜增大至直径10 mm的 78mm2(单根圆钢)和最小厚度 3mm 的 75mm2(单根扁钢);
⑦在机械强度没有重要要求之处, 50mm2(直径 8mm)可减为 28mm2(直径 6mm)。并应减小固定支架间的间距;
⑧当温升和机械受力是重点考虑之处,50mm2加大至75mm2;
⑨避免在单位能量 10 MJ/Ω下熔化的最小截面是铜为16 mm2、铝为 25 mm2 、钢为50 mm2、不锈钢为50 mm2 。
⑩截面积允许误差为 -3%。
5.2.2接闪杆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其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长 1 m以下时,圆钢不应小于 12 mm,钢管不应小于为20mm。
2、杆长 1~2 m时,圆钢不应小于16 mm;钢管不应小于25 mm。
3、独立烟囱顶上的杆,圆钢不应小于20 mm;钢管不应小于 40 mm。
5.2.3 接闪杆的接闪端宜做成半球状,其最小弯曲半径为宜为4 .8 mm,最大宜为12.7 mm。
5.2.4 当独立烟囱上采用热镀锌接闪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 4 mm。
5.2.5 架空接闪线和接闪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 50 mm2热镀锌钢绞线或铜绞线。
5.2.6明敷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 5.2.6 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 150 mm。
表 5.2.6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布置方式 |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mm) |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 (mm) |
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 500 | 1000 |
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 500 | 1000 |
安装于从地面至高 2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 1000 | 1000 |
安装在高于 20 m垂直面上 的垂直导体 | 500 | 1000 |
5.2.7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
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 .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7 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4 mm,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5 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7 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 1 mm厚沥青层或 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5.2.8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4.3.2条 第1 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旗杆、栏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等,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表 5.2.1的规定,其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的规定。
2、输送和储存物体的钢管和钢罐的壁厚不应小于 2.5 mm;当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内的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应小于 4 mm。
3、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和 第4.4.5条的规定。
5.2.9除利用混凝土构件钢筋或在混凝土内专设钢材作接闪器外,钢质接闪器应热镀锌。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5.2.10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天线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5.2.11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1、独立接闪杆。
2、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
3、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杆、接闪带或接闪网。
5.2.12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 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
表 5.2.12 接闪器布置
建筑物防雷类别 | 滚球半径hr(m) | 接闪网网格尺寸(m) |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30 | ≤5×5或≤6×4 |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45 | ≤10×10或≤12×8 |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60 | ≤20×20或≤24×16 |
5.3引下线
5.3.1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 5.2.1的规定取值。
5.3.2明敷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5.2.6的规定。
5.3.3 引下线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
当独立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2 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 100 mm2,厚度不应小于 4 mm。
防腐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5.2.9条的规定。
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和 第4.4.5条的规定。
5.3.4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 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80 mm2。
5.3.5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其截面应按本规范表 5.2.1的规定取值;各金属构件可被覆有绝缘材料。
5.3.6 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 0.3 m至 1.8 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 0.3 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5.3.7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 1.7 m至地面下 0.3 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加以保护。
5.3.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